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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北京鑫通广达基础工程公司被处罚

来源:互联网 作者:ra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0-22
摘要:千龙网北京10月22讯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环保局开出的朝环保罚字〔2018〕3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鑫通广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因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违反《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条例,被罚款5万元。 朝环保罚字〔2018〕396号行

  千龙网北京10月22讯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环保局开出的朝环保罚字〔2018〕3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鑫通广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因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违反《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条例,被罚款5万元。

朝环保罚字〔2018〕3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8 年 5 月 17 日,北京市朝阳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红领巾桥 20号纺织科研实验楼施工工地现场进行检查。当日,北京市朝阳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北京鑫通广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正在使用的一台柴油轮式装载机(型号为ZL-926,出厂编号为 926446,出厂日期为 2012 年,生产商为山东杰达机械工业有限公司)的自由加速不透光烟度排放进行了监督性检测。根据北京市朝阳区环境保护监测站 2018 年 5 月 17 日出具的报告编号为朝环字[XF]201805003 的检测报告结果显示,该公司使用上述柴油轮式装载机的自由加速不透光烟度检测结果为 5.50m -1 ,不符合《在用非道路柴油机械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4—2013)中规定的非道路柴油机械烟度Ⅲ类限值(0.6 m -1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京政发〔2017〕30 号),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起,北京市五环路(不含)以内区域,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禁止使用不符合《在用非道路柴油机械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4—2013)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装载机。

北京鑫通广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北京市朝阳区环保局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处五万元罚款。

责任编辑:r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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