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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5年高考3年模拟”商标被驳 起诉知产局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6-07
摘要:原标题:Qnews|图书公司注册5年高考3年模拟商标被驳 起诉知产局 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日,涉及5年高考3年模拟、5年中考3年模拟的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两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 诉争商标由原告北京曲一线图书策划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申请

原标题:Qnews|图书公司注册“5年高考3年模拟”商标被驳 起诉知产局

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日,涉及“5年高考3年模拟”、“5年中考3年模拟”的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两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

诉争商标由原告北京曲一线图书策划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申请注册。原告在先申请了4331555号“5年高考3年模拟”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6类“连环漫画书; 书籍; 印刷出版物; 报纸”等商品上。后来该公司欲延伸申请26142031号“5年高考三年模拟”、26145724号“5年中考三年模拟”商标,在第16类上扩大核定使用服务范围。原告不服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被告认为,诉争商标由汉字“5年高考3年模拟”、“5年中考3年模拟”构成,易使消费者理解为与“高考考试和模拟试卷”、“中考考试和模拟试卷”相关,整体使用在第16类书籍等指定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内容等特点,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已通过实际使用获得了具有识别意义的显著性。因此,被告驳回了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的“书籍”等商品上的申请注册。

审理中,原告主张在先注册商标及诉争商标已经连续使用近13年,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与原告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诉争商标为原告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在先基础注册商标的商业信誉可以在诉争商标上延续。

本案目前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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