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赴泰游溺水亡 家属诉旅行社 法制晚报讯 去年11月,翟先生参加公司组织的泰国游,在参加浮潜项目时,不幸溺水身亡。翟先生的家属认为组团社和接地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索赔死亡赔偿金等189万余元。 今天上午,本案在西城法院开庭审理。庭上,接地社答辩称,浮潜项目是自费项目,参加项目前,工作人员要求着救生衣、戴浮潜设备,还没交代完,翟先生未穿救生衣就直接跳入海中,直接呛水,造成身亡。 据悉,2017年12月18日上午,根据行程安排,翟先生等人前往泰国罗勇府美沙岛旅游。翟先生等人接受导游的安排,在沙美岛水煮鱼湾参与浮潜项目。当日11时30分许,在浮潜过程中不幸溺水。 翟先生的亲属将两家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运尸费、泰国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89万余元。 翟先生的亲属旁听了今天的庭审,翟先生的儿子称,父亲身体没有疾病,对父亲是否会游泳不清楚。 组团社: 只负责招揽客户 原告方代理人称,根据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出境游应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但未履行。事发的险情发现、救援都是团员自发进行,并无景点或旅行社工作人员进行救助。景点工作人员在死者已经死亡后才赶来,所以景点不安全。 庭上,作为组团社的北京某旅行社公司辩称,组团社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组团社只负责招揽客户,没有实施侵权行为,无法定或合同义务约定。我社为死者翟先生选择的出境游旅行社是一个行业排名前三的大型旅行社。第三人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应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情况下,旅游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非原告陈述的全部责任。 组团社代理人表示,据我方了解,死者不听从劝导,未穿着救生衣,导致死亡后果。损害由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并称,我社是合法成立的旅行社,我方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如法院认定我方承担责任,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作为本案被告。 接地社: 死者未穿救生衣下海 针对原告的诉求,作为本案的第二被告,接地社某国际旅行社辩称,意外发生后,我方作为组团方、第一被告作为组织方,积极为原告赴泰国做了大量工作,长达20余天无法处理,是因为原告方在处理后事期间意见不统一,坚决要求被告现行赔款,才同意处理,直至12月29日,原告方至旅行社以借款形式,由旅行社先行借款,才同意处理后事。 接地社称,作为具体操作方,旅行社提供的酒店、住宿、餐饮、交通、景点游览都是符合合同约定,并无危害人身安全的情况存在。旅游行程前,领队在说明会中明确告知全体团员安全提示,特别是涉及到泰国游泳、潜水等水上项目,符合法律规定。事发地点沙美岛是泰国著名旅游景点,该景区必须乘坐快艇,上岛后游乐项目较多,行程过程中,领队向上岛游客进行了安全提示,尽到了旅游法规定的安全提示义务。 “按照旅游行程约定,当天岛上为自由活动,团员可根据自身身体状况、经济条件自由选择。死者及其他团员向浮潜项目人员缴费,参加该项目,旅行社无权干涉。自费项目期间,死者出现意外事件。参与浮潜,是先乘坐快艇到距离岸边20米处进行,快艇人员要求浮潜人员穿着救生衣、戴浮潜设备,在还没有交代完,死者未穿救生衣就直接跳入海中,直接呛水,身体呈现俯卧状态。据同行人员讲,三五分钟,就发现死者异常状态。据死者同事介绍,死者会游泳,出现溺水是因死者未遵守浮潜流程,未尽注意义务。”接地社一方称。 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还在继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