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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禹州一男子肇事逃逸 连夜将车辆埋藏沟内

来源:中国青年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5-08
摘要:@平安禹州通报截图 来源:@平安禹州 事故现场图片 来源:@平安禹州 肇事车辆图片 来源:@平安禹州 中国青年网北京5月8日电 5月2日,河南省禹州市梁北镇董村店村路段一电动车车主倒在路边伤势严重,而肇事车辆已经逃离现

@平安禹州通报截图 来源:@平安禹州


事故现场图片 来源:@平安禹州


肇事车辆图片 来源:@平安禹州

  中国青年网北京5月8日电 5月2日,河南省禹州市梁北镇董村店村路段一电动车车主倒在路边伤势严重,而肇事车辆已经逃离现场。据河南禹州警方6日发布的通报称,嫌疑人王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禹州警方称,王某被调查讯问后,如实交代了其于5月2日晚上将一电动车车主撞伤后逃逸的违法事实。同时,王某还交待,为了逃避打击和责任,他在案发当晚连夜将肇事车辆掩埋于禹州市某水泥厂附近的沟内。

  目前王某已被禹州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通报全文: 
 
       乡间小路夜间突发交通事故,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将电动车车主撞成重伤后逃逸,肇事司机为逃避打击,连夜将肇事车辆掩埋,自以为天衣无缝。办案民警多策并举,深挖细查,最终将肇事车辆找出,并将逃逸人抓获。

  5月2日晚9时50分许,禹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在禹州市梁北镇董村店村路段一电动车车主倒在路边,伤势严重,电动车严重损害,极有可能是发生了交通事故。110指挥中心迅速指令交警大队火速赶往现场。民警到达现场后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详细认真的勘察,并将伤者送往医院急救。

  肇事车辆早已逃离现场,事故发生时又没有目击证人,民警在对现场的勘察过程中也没有发现有价值的信息。侦破此案还存在一定的难度。但办案民警丝毫也没气馁,他们连夜展开排查侦破工作,经缜密工作,办案民警确定车牌号为豫KZ6772的黑色桑塔纳轿车具有重大嫌疑。

  但让办案民警没有想到的是,通过查询该车车牌信息,豫KZ6772这个车牌竟然是空号。线索一下子中断,案件陷入僵局。

  决不能辜负受害者和群众对我们的期待,一定要还受害者一个公道。

  随后,办案民警通过发布悬赏通告,对事故现场周边地区进行走访等多种方式摸排线索,希望能从中获得新的线索。功夫不负有心人。有群众向办案民警提供线索说,其认识这辆逃逸车辆,该车辆车主为禹州市方岗乡的王某。

  真是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功夫。办案民警根据这一线索,对王某进行调查,发现王某确有作案嫌疑。民警立刻将王某控制并对其展开讯问,迫于办案民警的强大攻势,王某如实交代了其于5月2日晚上将一电动车车主撞伤后逃逸的违法事实。同时,王某还交待,为了逃避打击和责任,他在案发当晚连夜将肇事车辆掩埋于禹州市某水泥厂附近的沟里的犯罪经过。

  5月4日,办案民警于将肇事车辆挖出,经过对车辆的检测,确定该车正是逃逸车辆。

  目前王某现已被禹州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交警提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如果有人员伤亡的,要积极配合医疗机构对伤者进行抢救,等待交警部门到事故现场来处理,切莫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逃逸,从而造成更严重加的后果。

  交通肇事逃逸处罚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无论是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或是刑事责任都比没有逃逸严重得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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