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山西省环保厅获悉,山西将加强省级自然保护区环保力度,严禁擅自调整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功能区和更改名称。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自然保护区环保力度,山西省明确划定“红线”,规定只有在自然条件变化导致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发生重大改变等4种情况下,才可申请进行调整。而且省级自然保护区自批准建立或调整之日起,原则上5年内不得进行调整。 山西省同时规定,调整省级自然保护区原则上不得缩小核心区、缓冲区面积,应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不破坏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不损害生物多样性,不得改变省级自然保护区性质。对面积偏小、不能满足保护需要的省级自然保护区,应鼓励扩大保护范围。调整省级自然保护区应当避免与风景名胜区在范围上产生新的重叠。 凡未经批准,擅自调整、改变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名称、范围或功能区的;未按照批准方案调整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或功能区的;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因擅自调整导致保护对象受到严重威胁和破坏的,都将被依法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