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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建房资金不得接受赞助或捐款

来源:互联网 作者:ra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7-12-12
摘要:据新华社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办公用房权属是谁? 办法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

  据新华社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办公用房权属是谁?

办法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权属应当登记在行政主管部门名下。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权属的登记主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办公用房从严核定面积

办法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标准,从严核定面积。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制定和完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并实行标准动态调整。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方式包括调剂、置换、租用和建设。无法调剂或者置换解决办公用房的,可以面向市场租用,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任何单位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建房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

办法要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所需资金,应当通过政府预算安排,不得接受任何形式赞助或者捐款,不得搞任何形式集资或者摊派,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配置。涉及新增资产的,应当向财政部门申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员工办公室应采用大开间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不得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办公用房安排使用情况应当按年度通过政务内网、公示栏等平台进行内部公示;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配备情况应当按年度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当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1处办公用房;主要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单位工作的,经严格审批后,可以由兼职单位再安排1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并在免去兼任职务后2个月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

工作人员调离或者退休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大开间等形式,提高办公用房利用率。会议室、接待室等服务用房,可以采取可拆卸式隔断设计,提高空间使用的灵活性。

这些情形要被问责

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至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名下,或者不配合办理权属登记的;(二)未经批准建设或者大中修办公用房的;(三)不按规定腾退移交办公用房的;(四)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的;(五)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处置办公用房的;(六)擅自安排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使用机关办公用房的;(七)为工作人员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或者未经批准配备两处以上办公用房的;(八)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

责任编辑:r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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