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昨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南都记者注意到,草案进一步加大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防治土壤污染的责任,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壤污染问题突出、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约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强化农用地风险管控责任 农用地有没有受到污染,直接关系到食品安全。上月,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被举报存在镉污染大米,土壤污染问题再次引发公众关注。 此次草案二审稿对农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作了规定。按照“污染担责”的原则,明确污染责任人在农用地风险管控中的责任。也就是说,农用地风险管控不仅应由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污染责任人也应采取相应措施。 草案二审稿规定,对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向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对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需要实施修复的农用地地块,草案二审稿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编制修复方案,报地方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土壤污染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防治工作不力可约谈 今年4月,因大气质量出现明显恶化等原因,环保部曾对七地主要负责人进行集中约谈。南都记者注意到,此次草案进一步加大对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防治土壤污染的责任。今后出现土壤污染问题突出或防治工作不力等问题,有关负责人也将被约谈。 草案一审后,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参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相关规定,增加有关约谈的规定。对此,此次草案新增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壤污染问题突出、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约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省级政府可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土壤污染防控情况复杂,有很强的地域性。广东省生态环境技术研究所研究员陈能场告诉南都记者,各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要“因地制宜”。 草案新增规定,省级政府可以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草案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哪些属于重点监测范畴? 曾发生重特大污染事故等建设用地地块要重点监测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提出,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应当加强监测工作,掌握土壤污染状况,提高防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草案规定,对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的、作为污水灌溉区、规模化养殖、曾作为工矿用地等农用地地块,对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理有毒有害物质,曾用于固体废物堆放、填埋,曾发生过重特大污染事故等建设用地地块,要进行重点监测。 此外,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自行监测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作者:王秀中 刘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