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法官法修订草案在法官兼职禁止和任职回避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增加了法官不得在“营利性组织”兼职的情形。 在兼职禁止方面,草案规定,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法官经过批准可以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兼职从事教学、研究工作。 法官离职两年内不得担当辩护人 同时,草案明确,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被开除公职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在任职回避方面,根据草案,法官的配偶、子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在该法官所任职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检察官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调离、免职 此外,日前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检察官法修订草案规定,检察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调离、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草案规定,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职。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检察官依法办理案件,不得要求检察官从事违反法定职责的活动。对干涉检察官办理案件的行为,检察官有权拒绝,并应当予以记录,并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同时,草案明确,检察官有贪污受贿、徇私枉法;隐瞒、伪造、变造或者故意损毁证据;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正当利益输送等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还规定,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分的检察官,并列明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规定了人民陪审员退出和惩戒机制 此外,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人民陪审员法草案,规定了人民陪审员的退出和惩戒机制,明确人民陪审员在陪审活动中徇私舞弊将在辖区范围内被公开通报。 草案规定,人民陪审员有如下情形,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本人申请辞去职务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因犯罪受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的;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据新华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