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的党务公开开始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简称《条例》),明确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公开。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党务,向社会公开。《条例》还要求党的组织编制党务公开目录,党委及党的工作机关、纪律检查机关等应该完善建立新闻发言人和例行发布制度。这是党的十九大后发布的首部条例,也是党务公开领域的首部基础主干法规。 系首部规范党务 公开的党内法规 据了解,党务公开最早提法来自2003年12月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其中指出,“地方各级党委全会作出决议、决定,一般应当向下属党组织和党员通报,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次正式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正式提及党内组织管理公开的原则,是党务公开的思想来源。”中共中央党校党史部教授沈传亮撰文指出。 此后多年,多份党内文件提及推进党务公开的设想及一系列制度安排。“各级党组织在党务公开方面作了许多积极探索,成绩是比较明显的。但同新时代新要求相比,党务公开还存在一些不够适应的地方,如公开内容不够全面、程序不够规范、载体不够丰富、方式比较单一等”,中央办公厅有关负责人说,这就要求制定一部基础主干党内法规来规范和加强全党党务公开工作。 据介绍,以往关于党务公开的文件主要是对地方和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进行部署和规范,但此次《条例》将党的中央组织也纳入其中,有利于实现全党党务公开工作全覆盖、无死角,也充分体现党中央以身作则、以上率下的责任担当。 党组织公开内容 分别进行了规定“党务公开”到底公开什么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条例》按照从宏观到微观的逻辑逐层规范党务公开内容,对各级各类党的组织公开内容分别作出规定。 以中央组织为例,党的中央组织公开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管党治党、治国理政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党中央重要会议、活动和重要人事任免,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加强自身建设等情况;党的地方组织除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外,还需要公开“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部署安排、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措施等重大决策和推进落实情况,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等;党的基层组织也另需要公开“换届选举、党组织设立、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召开组织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利、党费收缴使用管理以及党组织自身建设等情况”。 订立党务公开目录 根据要求动态调整 《条例》要求,党的组织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党务公开内容和范围编制党务公开目录,并根据职责任务要求动态调整。目录报批上级组织备案之后,照规定在党内或向社会公开。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许耀桐说,订立党务公开的清单非常有必要,这是规范化的做法,会使得“除涉及国家机密或不宜公开的,一般应当公开”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能够落地。有了清单,该公开的党务通过程序就可以第一时间公开。接下来,各地各级党的组织将如何订立党务公开目录将是落实党务公开的关键。 中央办公厅有关负责人解释,《条例》还设置“提出-审核-审批-实施”的程序环节,并规定各环节的主体及其职责规定,“由于党务公开不同于政务公开、司法公开的一些特点,因此对于党务公开既要做到能公开的一定公开,增强党务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充分保障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积极回应党员和群众关切,也要紧密结合党的组织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严格遵循公开基本原则,正确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建立党的组织与机关 例行发布等配套制度“公开方式需要与公开内容和范围相匹配,才能保证公开效果最大化”,中央办公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条例》针对在党内公开和向社会公开分别规定了公开方式,党的组织应当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结合自身实际合理确定公开方式。在党内公开的,一般采取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在局域网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的,一般采取发布公报、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公开栏发布等方式。 《条例》还提出,党的中央纪律检查机关、党中央有关工作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以及地方纪律检查机关、地方党委有关工作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逐步建立例行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发布重要党务信息。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许耀桐告诉南都记者,此前一些地方已经建立党委新闻发言人,公布了发布工作机构电话,但建立例行发布制度的还不多见,期望未来各地在实施《条例》过程中进一步明确例行发布的频次。 《条例》还规定要建立健全党员旁听党委会议、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党委会议、党内情况通报反映、党内事务咨询、重大决策征求意见、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等制度,发展和用好党务公开新形式,不断拓展党员和群众参与党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三大焦点 公开什么? 《条例》对党务公开的普遍性内容作出规定,包括4类情况:党的组织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情况,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的建设情况,以及党的组织职能、机构等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公开。 谁来公开? 党务公开可以分为3类主体,即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党委派出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党组等。 向谁公开? 《条例》明确党务公开的4种范围:向社会公开;在全党公开;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开;对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具体公开范围的确定主要依据党的组织职责权限、党务与党员和群众的关联程度等。 采写:南都记者 吴斌 实习生 蒋小天 作者:吴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