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 关注 科技 财经 汽车 房产 图片 视频 全国

国内

旗下栏目: 国际 国内 时政 社会

安徽和县一幼师多次用大头针扎刺虐待9名幼儿,被提起公诉

来源:安徽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21-03-25
摘要: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和县一幼儿园老师多次采用针扎、刺等手段虐待9名被看护的幼儿。近日,和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3月24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了该案起诉书。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1年出生,汉族,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和县一幼儿园老师多次采用针扎、刺等手段虐待9名被看护的幼儿。近日,和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3月24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了该案起诉书。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1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和县历阳镇幼儿园教师。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9月2日至案发,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和县历阳镇幼儿园文昌路本部中(4)班副班主任期间,在该班教室及午休室内,多次使用该班级内用于固定幼儿画作的大头针,扎、刺被害人李某某、黄某某等九名幼儿(时年均未满5周岁)的身体。

和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对被害幼儿负有看护职责,其多次采用针扎、刺等手段虐待多名被看护的幼儿,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虐待被看护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业便利实施了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适用从业禁止的处罚。其到案后,能基本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责任编辑:admin
首页 | 资讯 | 关注 | 科技 | 财经 | 汽车 | 房产 | 图片 | 视频 | 全国
    版权所有 元方科技  技术支持:元方科技 E_mail:1689728018@qq.com 微信:i_5iecity ICP备案证书号:浙ICP备13011823号

    浙公网安备 33068102000449号

电脑版 | 移动版

浙公网安备 330681020004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