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 关注 科技 财经 汽车 房产 图片 视频 全国

国内

旗下栏目: 国际 国内 时政 社会

四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放贷业务

来源:中国青年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5-06
摘要:近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通知,明确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这一名为《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

 近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通知,明确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这一名为《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提出,严厉打击以下非法金融活动: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

  此外,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出台《通知》的背景是近年来民间借贷发展迅速,但以暴力催收为主要表现特征的非法活动愈演愈烈,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妨碍了正常金融活动的健康发展。

  《通知》旨在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资金健康有序流动,防范金融风险,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净化社会环境,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责任编辑:admin
首页 | 资讯 | 关注 | 科技 | 财经 | 汽车 | 房产 | 图片 | 视频 | 全国
    版权所有 元方科技  技术支持:元方科技 E_mail:1689728018@qq.com 微信:i_5iecity ICP备案证书号:浙ICP备13011823号

    浙公网安备 33068102000449号

电脑版 | 移动版

浙公网安备 330681020004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