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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部门携手联动 经营旺季新部署

来源:互联网 作者:ra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7-12-19
摘要:11月23日,吉林省安全监管局、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吉林省工商局、吉林省质监局、吉林省供销合作社、吉林省广电局,联合下发《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经营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各地强化烟花爆竹监管工作,提出具体要求,进一

  11月23日,吉林省安全监管局、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吉林省工商局、吉林省质监局、吉林省供销合作社、吉林省广电局,联合下发《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经营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各地强化烟花爆竹监管工作,提出具体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确保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通知》指出,要高度重视,加强烟花爆竹经营旺季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树立安全发展观,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工作指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顾大局、保稳定的高度,立足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做好全省烟花爆竹经营旺季的安全生产工作。

《通知》要求,要高度重视履职尽责,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等法律、法规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确定的各部门主要工作任务,切实强化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等环节安全监管。

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环节安全监管。持续开展零售企业“两关闭”“三严禁”及批发企业“六严禁”专项治理活动。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库区内的违法建筑、与储存仓库距离不符合要求的一律拆除。批发企业违反“六严禁”(严禁经营超标、违禁、非法产品;严禁超许可范围经营及向零售点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严禁在仓库存放不属于烟花爆竹的爆炸物等危险物品;严禁将执法收缴的产品与正常经营的产品混存;严禁储存超量、堆放超高以及通道堵塞;严禁购买和销售未张贴流向登记标签的产品)的,一律停业整改并依法按上限处罚。重点打击在许可证载明的储存场所外储存烟花爆竹,尤其是样品间存放烟花爆竹实物,利用网络非法销售等行为。严禁堆垛超高超长、超员作业、在库房内拆箱,以及向无零售许可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烟花爆竹,未按规定时间向临时零售点供货等行为。贯彻落实《吉林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企业安全管理规定》(吉安监管危化[2017]184号),严格落实烟花爆竹零售企业(临时零售点)布点规划和备案要求,尤其是临时零售点要严格按照市、州规划布点,严禁集中连片,在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监管部门发证前严格按照零售经营许可条件进行审查,春节期间临时零售许可证颁发的有效期为2018年2月7日至3月3日,临时经营许可证到期后由发证部门及时收回。进一步加大零售点监管执法力度,凡是以“下店上宅”“前店后宅”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一律不得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已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要立即撤销许可证,坚决依法取缔。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的零售点,一律关闭取缔。对不符合文件要求的烟花爆竹零售点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取缔。加强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培训。省安全监管局将于11月下旬组织安全监管部门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法人相关人员等进行集中培训考试。各县、市安全监管部门要做好春节期间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网点主要负责人的培训考核工作。

加强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管理。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审批,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严格烟花爆竹运输企业和车辆运输资质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从业资格的核发。加大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监管执法力度,加强道路客运、铁路客运、邮政物流的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无证运输、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装载烟花爆竹、运输车辆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

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审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严格审查燃放作业单位《焰火燃放许可证》、作业人员资格证等,落实燃放主办单位和作业单位安全责任。强化烟花爆竹禁限放安全管理措施,加大对人员密集区域、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建筑、施工工地等重点部位、场所及其周边的动态巡逻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在禁放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等非法违规行为。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集中燃放时间的环境监测、监察。对检查发现的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及相关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没收的非法、过期或质量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就地封存,并立即组织销毁。

加强烟花爆竹质量监督管理。质监、工商部门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重点打击无合格证、无流向标识、无生产日期等产品包装不符合规定,标识标志信息不全或将B级产品标注为C级产品等问题。依法开展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时将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抽查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

加强供销合作社所属烟火爆竹企业经营管理。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禁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督促企业开展隐患自查,同时加大抽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所属企业做好整改落实。

加强广播电视部门舆论引导。各地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资源,杜绝非法广告,普及烟花爆竹安全常识,公布举报电话,震慑不法分子,打击非法行为。对不符合安全条件要求未限期整改合格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相关违法违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对违反“三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对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的零售点(临时零售点),对一证多点、无证经营、集中连片经营、走街窜巷销售、网络销售等违法行为,一律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并处罚,重点加大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反面典型宣传。

《通知》强调,要联合执法,认真开展“两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开展烟花爆竹经营旺季百日专项整治活动。专项整治时间自2017年11月25日至2018年3月5日止。省安全监管局、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工商局、质监局、消防局、省供销社将单独或联合组织督查组,对重点地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各市(州)安委会召开联席会议,进一步明确各部门重点工作任务,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切实强化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专项检查和联合执法;切实强化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消防设施及应急能力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建立“打非治违”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依法加大对各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打击力度,重点打击通过网络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严格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对组织参与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人员移交司法机关,对参与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企业,依法吊销许可证,对工作开展不力渎职、失职、失责行为,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各级安全监管、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质监部门、供销社、广电局和烟花爆竹企业,并依据各自职责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责任编辑:r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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