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捏造1.5亿元假合同逃避1.4亿元执行款 两名仲裁员落马

来源:春城晚报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6-20
摘要:原标题:他们伪造虚假合同捏造1.5亿租金对抗1.4亿执行款 为了对抗1.4亿余元的执行债务,被执行人竟然恶意串通伪造假合同,开具银行假票据。为了给这份假合同披上合法的外衣,两名仲裁员也被牵扯进来。 拿到仲裁文书后,他们堂而皇之地向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之

虚假合同披上合法外衣对抗执行

原标题:他们伪造虚假合同捏造1.5亿租金对抗1.4亿执行款……

为了对抗1.4亿余元的执行债务,被执行人竟然恶意串通伪造假合同,开具银行假票据。为了给这份假合同披上合法的外衣,两名仲裁员也被牵扯进来。

拿到仲裁文书后,他们堂而皇之地向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直到两名仲裁员落马,这段不可告人的秘密才得以大白于天下。

因涉嫌虚假诉讼罪,6月19日,涉案的房地产公司和两名主导人员在官渡区法院出庭受审。  

涉1.4亿执行款

王某是云南盛泰康业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和昆明普南特商贸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2年和2013年,包括王某及其公司在内的12名被告人或公司先后向昆明盘龙区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借款8600万元。随后,小额贷款公司对12名借款人或公司名下的价值8900万元的财产进行了保全。2015年3月法院依法对被保全的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

由于借款一直未偿清,小额贷款公司将12名被告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剩下的本金6700余万元并承担利息。法院判决支持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诉求。

对于王某和她名下的公司来说,小额贷款公司借款一事尚未了结,因为7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未归还,又被西山农村信用社福海信用社告上了法庭。判决生效后,2016年初,小额贷款公司和银行先后向昆明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虚假合同披上合法外衣对抗执行(3)

捏造1.5亿虚假租金

事实上,在应对上述两起巨额借款官司之前,根据官渡区检察院的公诉,王某早就做好了应对的准备工作。

为逃避执行,对抗1.4亿元的执行款,早在2015年1月王某就与昆明辉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盛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股东何某,恶意串通,捏造双方存在房屋租赁关系的虚假事实,伪造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伪造银行定金单据等,试图将被抵押的房屋或财产的收租权利转移给辉盛公司。

在虚假合同的制作过程中,明明双方签订虚假合同的日期是在2015年,但为了让这份假租赁合同能够对抗之前的抵押借款合同。他们玩起了时空转移,将合同的签订日期签到了2012年。侦查机关查明,整个案件中,他们共计签订了两份虚假租赁合同,收租的期限是20年,涉及租金1.5个亿。

虚假合同披上合法外衣对抗执行(1)

为虚假合同披上合法外衣

从表面上看,虽然他们的虚假租赁合同已经很完美了。但在律师看来,仍然存在法律缺陷。

为了这份虚假的租赁合同披上一层合法的外衣,2015年9月双方向昆明仲裁委员会申请对租赁合同进行仲裁,根据两名涉案仲裁员的证词,在仲裁的过程中,事实上,两名仲裁员已经发现了仲裁案件的证据存在问题,但为了“好处费”的承诺,两名仲裁员仍然作出了虚假仲裁结果,以仲裁的形式对虚假租赁合同进行了法律确认。

虚假的东西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后,为了让涉案的租金不被银行和小贷公司执行,王某和辉盛公司开始了一系列的反击。他们花费了65万元请了律师,2016年3月,他们向昆明中院提出了执行异议,同年3月18日,执行异议申请被驳回后,他们又向昆明中院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辉盛公司主张他们才是“合法”的收租人。

昆明中院受理执行异议之诉后,中止了案件的执行。

小额贷款公司不服上诉到省高院,高院撤销了昆明中院的中止执行法律文书。

随后,涉案的两名仲裁员因涉嫌犯虚假仲裁罪被调查,王某和何某的阴谋诡计也浮出水面。 

虚假合同披上合法外衣对抗执行(2)

为收租金伪造虚假合同

因涉嫌犯虚假诉讼罪,辉盛公司、王某、何某被送上被告席。公诉机关官渡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及两名被告人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责,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

庭审中,被告单位及两名被告人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辉盛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宋某说,他是被告人王某的初中同学,王某叫他来当法定代表人,对于自己担任法人的这家公司他什么都不清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谁?公司的经营状况怎样?他什么都不清楚,就连被告席上的公司股东何某他也不认识,他只是名义上的法人。

为何要演绎这起虚假诉讼?被告人王某称,当时公司的资金比较困难,他们采取这样的方式是想把租金收回来。她与何某商议后,何某叫她找一个熟人,把辉盛公司的法人变更了,辉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成了王某。

何某说,他们找了两个律师来操作此事。他参与作假的目的是,以前王某的公司与他们有合作,还有一些尾款没有结清,他不知道这样的行为是违法行为。王某承诺,此事成功后,租金被辉盛公司收回后,40%给到他的名下。

“被告的行为是为了在执行过程中,暂时缓解资金压力。”公司及两名被告的代理律师认为,昆明中院的中止执行后来被省高院撤销了,由于意志之外的原因,被告人的目的没有得逞,后来,被告人也发现这样做不妥,主动对接法院与申请执行人协商,申请人的案件最终得到了执行,被告人的行为也得到了申请人的谅解。

代理律师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是犯罪未遂和中止,没有带来严重的后果,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再者,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作为高龄产妇的被告人王某还在哺乳期内,依法不适宜判实刑关押。

公诉人认为,两名被告当庭悔罪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自首公诉人不认可。公诉人说,为了对抗巨额的案件执行款,两名被告人实施了一系列的虚假诉讼行为,伪造了1.5亿元的银行流水,伪造合同,伪造银行假定金单据,导致仲裁委作出错误的仲裁决定,干扰正常的司法执行秩序,妨碍公平交易,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在本案中,两被告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

经审理本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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